2008年6月24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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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你释疑
案件管辖,经常居住地优先于户籍地
戚剑颍

  张先生问:
    我与陈某以前有业务往来,至2007年10月,陈某共欠我货款165000元。该笔货款经过我多次催讨,陈某都认欠不还,我想提起诉讼。陈某的户籍在杭州,但5年前就和家人一起到云南做生意了。我现在是否可以到陈某的户籍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?
    本报释疑:你应该到陈某经常居住地法院即云南当地法院提起诉讼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22条第一款之规定,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,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,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,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。陈某虽然户籍在杭州,但已经在云南连续居住了一年以上,云南是陈某的经常居住地。所以,你应到云南当地法院提起诉讼。